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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并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学会认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监督指导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
据此,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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