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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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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3、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法律||教育网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 “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

与绑架致人死亡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误把同伴当成猎物,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误把同伴当成猎物,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误把他人当猎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受被害人黄某之邀,各自携带改制的射钉枪及矿灯一起到安溪县福田乡某山场打猎,并在该山场半山腰一岔路口处分开行走,黄某在该分岔路口上方行走,吕某在下方行走。后吕某发现山上有一亮点,以为是猎物,举枪朝该亮点处瞄准射击,并向该亮点处走去,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右眼眉毛上方有一弹孔,已失去知觉。吕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先后赶到出事地点对黄某进行抢救,但黄某已死亡。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向被告人吕某提取并扣押其用来打猎改制的射钉枪和被害人黄某携带的改制的射钉枪,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改制的射钉枪均认定为枪支,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积极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人吕某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吕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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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绑架致人死亡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文化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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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背景一】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

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库上线一周年庆生活动在京举行,百度文库正式版也于当天发布,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知识需要分享”。

对于为何推出百度文库,该公司这样解释:“百度做产品的出发点就是满足用户的需求,通过调研发现用户对文档的需求很多,互联网上现有的内容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百度决定做一个免费的文档分享平台,去帮助那些渴望知识的人。这个是做文库产品的初衷。”

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短短一年已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用户主动上传文档数量突破了1000万份,每天文档资源下载量650万份。对于这一“傲人成绩”的取得,百度公司表示,这与广大网友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并对“广大热心网友表示感谢”。

【深度背景二】百度文库的“逻辑”

“就算百度文库关了,中国网络文学的盗版问题就能解决吗?今天文库要不弄小说,真的盗版就没有了吗?用户的需求,中国有260万家网站,我们可以到处分享,大环境是这样,这是一个机会。”这是2010年11月25日,在百度文库成立一周年之际,百度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首次回应“百度文库涉嫌发布盗版内容”的问题时的言论。

【观点评断一】请不要“绑架”著作权人

诚然,百度公司应该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因为,百度文库上1000多万份文档都是广大热心网友上传的,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资源分享的平台,百度公司自己不上传内容,也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的编辑、整理或选择”。没有“网友的热心分享与积极上传”,百度文库就是一堆空白的网络服务器,因此,百度只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对百度文库上的内容负责。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百度可以自豪地宣布,“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言下之意,如果百度文库中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则侵权者是上传作品的“热心网友”,与百度无关。

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却由衷地钦佩其“聪明”与“睿智”。在没有创作任何一个新作品、没有购买任何版权的情况下,既做到了“分享了知识、传播了文化”,“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又使自身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是,在这种模式之下,不管著作权人是否知晓、是否愿意,他的作品都已经或者随时“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为百度换取“点击率”以及广告收益的同时,还带来“传播知识、帮助他人”的美名。其潜台词是,著作权人如果敢有不同意见,就是阻止百度“传播知识、帮助他人”,就是阻止广大网友“分享知识、帮助他人”,这在本质上是对著作权人的“绑架”,也是对广大网友的“绑架”。

显然,这种“绑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著作权人愤然起立,表达了他们的强烈不满。陆琪等22名原创作家发布《我们的联合声明》一文,严厉指责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扯掉了文人的斯文,以近乎悲愤的姿态发出“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呐喊。盛大文学文化部总编辑王小山更加尖锐,他公开指责百度文库是长在中国原创文学身上的一颗毒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强烈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对百度侵权的认定,加大对其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这些谴责甚至是“恶语攻击”,百度公司表现出一贯的“豁达”与“坦然”,道理很简单,“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从法律上讲,这些著作权人应当追究“广大热心网友”的责任,而不是把矛头对准百度。所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心平气和地表示:“百度产品团队不...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学习知识要学以致用,多多练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有很多同学还不能搞懂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今天通过两个小练习掌握一下两者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基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达到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重点看驾驶人是否想逃避救助义务。如果是为了逃避救助离开现场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的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要求,在驾驶人逃逸之前已经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和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因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牛刀小试】

  1.甲无证开车。撞伤一人,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甲开车,撞死一人,逃逸。

  1.【答案】因逃逸致人死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第五项规定。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后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2.【答案】交通肇事罪。解析:交通肇事逃逸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前提,因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救助义务。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故仅成立交通肇事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有偿搭载被害人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后要求停车,杜某未停车,陈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摔倒在地,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杜某在发现陈某跳车摔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停车,导致被害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强行下车致死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山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理解析】

  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

  本案主审法官王祖华表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要求其停车,其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杜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见自己不停车的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杜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对其进行免责,而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有很大不同

  王祖华表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有认识的,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认识。这是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上的关键所在。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种否定的心理态度,对于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是排斥的,与其主观心理态度相违背。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作为司机一般认为乘客不会在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杜某不可能对自己不停车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危害后果是明知的。王祖华指出,从案情来看,不能推定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被告人杜某在主观认识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陈某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从见面到案发的时间间隔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二人只是发生口角,所以从主观意志上看,杜某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陈某行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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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绑架了

绑架 小学五年级
作文标题: “我”被绑架了
关键词: 绑架 小学五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五年级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五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我”被绑架了》,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Hello,大家好,我是人见人爱、花见花开、车见了都能爆胎的小青蛙呱呱。我的家就在洛阳隋唐遗址园里,我喜欢生活在水沟、池塘、小溪、水田、沼泽地带。我有两条长而强壮的后肢,能跳过长于身体20倍的距离,是有名的跳远“冠军”。


可是就在前天,我遭遇了我的“蛙生”中最恐怖的事情,现在想起来还有些胆战心惊啊,你想知道怎么回事吗?下面请听我细细道来。

第三十届洛阳牡丹花会已经开始了,隋唐遗址园里突然热闹起来,每天来这里观赏牡丹花的游客真是人山人海,人头攒动,人潮如织,我还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的人呢,好高兴啊。

那天,我正在的小水沟里舒展着自己的身体,突然看见有几个人在水面上“飞”,还不时地从他们的嘴里传来兴奋的叫声。我好奇地浮到水面上,这才看清他们在干什么,原来他们在小水沟的两岸跳来跳去。只见他们左腿一蹬,身体向上一跃,刹那间就到了水沟的另一面。我不由地大声给他们加油:“呱呱呱、呱呱呱……”一个没我长得帅的人指着我大叫:“看,小青蛙。”

我被他的叫声吓了一跳,顿时慌了手脚,正当我准备潜入水底时,突然我的身体悬浮在了空中,原来是另一个人趁我不注意在后面偷袭我,一只大手抓住我的后腿,把我从水中提到了空中,我当时吓得心都要从身体里蹦出来了,大喊:“救命啊,救命。”

可是他们根本不理我,发现我的那个人拿来一个塑料袋子,从水沟里装了一些水,就把我放在了里面。我又气愤又害怕地喊 :“你们是谁,放我出去。”说着用后腿用力地蹬着、挣扎着。

袋子里面的气味真是恶心啊,一股酸奶味。我最不喜欢了。

突然,他们把袋子给了一个带孩子的妇人,小孩子看到我时兴奋地大叫起来:“青蛙、青蛙。”正当他们打开袋子看时,我奋力一跳,啊,越狱成功!世界真是美好啊!外面的空气真是比塑料袋子好多了啊!带孩子的妇人吓得一声尖叫,趁他们慌乱时我赶紧逃跑吧,“浪里格朗,浪里格朗”,正当我准备跳入水沟中,真是冤家路窄、祸不单行,偷袭我的那个人又把我抓住了,又把我放进了袋子中。

这下死定了,正当我绝望的时候,我听到了妇人与孩子的一番对话:孩子说:“妈妈,青蛙真是好玩儿,我们把它带回家吧。”妇人说:“青蛙是著名的“田间卫士”,它们在田里可以做庄稼的‘守护神’,可以吃掉田间很多很多的害虫,这样农作物就能很好的生长,农民伯伯就会有很好的收成,我们人类才能有很好的食物啊。”孩子惊讶地说:“原来青蛙是我们的朋友啊,我们把它送回家吧。”

我这时才知道,他们是喜欢我才抓我的。我被妇人和孩子带到了河边,他们对我说:“小青蛙,快回家吧,希望你帮人类多做贡献。”我一下水,就欢快地游起来,长蹼的后腿向后一划,“唰”地潜入了水底。我游,我游,我游游游。我使劲在水沟中游,突然,岸上响起了掌声,原来是他们在夸我呢,“看它游得多快啊,这才是真正的蛙泳。”我心里甭提多高兴了!

突然我看见河岸的水草上有一只小虫,我悄悄地浮上水面,敏捷地将两条后腿一蹬,纵身一跳,舌头一伸,就像吸尘器一样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把小虫吃掉了。岸上又是一阵掌声。

就这是...

利比亚总理遭绑架

海外趣闻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10月10日报道,利比亚总理发言人10日称,该国总理阿里·扎伊丹被利比亚反对势力绑架,被带到一秘密地点。

  利比亚的黎波里Corinthian酒店的一名职员称,一群武装分子从该酒店将扎伊丹绑走,由数辆汽车押送到未知地点。

  这位目击者还表示,绑匪没有开枪,很有礼貌,并且“没有制造混乱”。

  扎伊丹的办公室最初在其Facebook主页上称绑架事件只是“谣言”,但随后又发文表示此前是被绑匪逼迫否认绑架事件的。

美国留学遭遇绑架怎么办 如何预防绑架事件发生在你身上

美国留学 留学申请条件 热门留学国家

  美国留学绑架事件我们偶尔也会听到,因此,作为准留学生,一定要好好保证自己的安全,下面出国留学网小编就给大家一些预防绑架的小贴士。

  首先看看绑架预防方法

  1.被关系疏远的人邀约时需理性分析并适度拒绝,但凡可以电话沟通的绝不面谈。尽量不要单独赴约(不论男女)。

  常言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所以留学生可要留个心眼啊!

  2.单独出门一定要提前至少向一位家人或朋友说明和谁见面、自己的去处、计划回家的时间,并及时向家人朋友报平安;

  3.夜间尽量不要在人少、偏僻的地方行走;

  来自美国东部农村大一生Regyna说:

  “去年夏天我夜跑了一个月,每晚11点我跑在乡间的小路上,当起雾时有点像《寂静岭》的场景,真得非常害怕,后来就弃跑了。”

  4.不要向不熟悉的人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

  媒体报道,较早前多伦多警方曾公布一宗中国留学生因使用微信(WeChat)遭勒索的案件。嫌犯要求受害者以iTunes礼券卡代替现金作为性交易报酬。当受害人拒绝后,嫌犯威胁要将两人的对话内容告诉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由此,一名20多岁的中国留学生在两天内被勒索$1万元。

  5.父母等亲朋好友的电话备注不建议使用称谓,可以用些霸气的名字。

  小编有个朋友,他备注父亲的名字居然是派出所所长,来电时显示是这个称谓,他说可以起到震慑绑匪呢!

  6.在你出国前留1-2个国外律师电话,以免当你开庭审判时由于表达案情经过、情节有不妥当时,可能会导致审判结果有差池,请律师来为你辩护。

  当问到你会提前准备律师吗?来自宾州某大学的Max说:

  “不会,等出事了再找,因为律师很贵。她有个朋友因为酒驾罚单被指控,请了一位律师辩护,花了五六千刀,最后胜诉。律师为他抹除了不良记录,所以关键时刻还得找律师。”

  7.财不外露、色不外流。

  据报道,2016年12月15日凌晨,一名女子深夜独自驾驶一辆豪华四驱车驶经Yonge和Finch地区的Church Ave.和Longmore St.路口时,被一辆深色Volvo S-80车从后撞上。

  女子下车检查车子受损情况时,被三、四名男子一拥而上绑架塞入Volvo车内。不过在车开出20分钟后,在Leslie和16街附近,女子成功逃脱。她拦下一辆车,到约克区警局报案。

  出门在外,尽量低调,不使外露的财色导致罪案的动机。

  8.最好买一辆车,降低搭载顺风车被劫持的概率。

  “我去趟沃尔玛来回都要40分钟,所以有车还是很方便的,买个普通的车其实也不贵,二手车均价大概在1.5——2.5万刀左右。当你毕业时还可以卖掉,很合适的”Regyna说!

  遭遇绑架时的求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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