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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章变化
第六章 系统组件
变化概述
1、调整闭式系统场所喷头的最大净空高度要求;
2、明确了ESFR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只能用于湿式系统场所;
3、严格限制隐蔽型喷头的使用;
4、明确了边墙型喷头设置场所要求;
5、修改了未端试水装置要求。
系统组件具体变化(加粗、加红部分为变化内容)
6.1喷头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喷头的最大净空高度(m)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j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和其他类似居住场所以及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5火灾危险等级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场所不应采用隐蔽式喷头;轻、中危险级I级场所采用隐蔽式喷头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喷头的装饰盖板不被油漆、涂料等喷涂 。
6.1.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7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报警阀组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2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