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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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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只有法学专业毕业才可以报考律师资格考试。在英国的律师分为两种: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而两者的培训模式、职业路径和执业事务所也都是分离的。

  英国留学律师,必须经历三个阶段:法律学术教育、法律实务教育以及律所实习。

  第一个阶段对两种律师的要求是相同的,而后两个阶段因为职业导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上述三个阶段依次顺利完成之后,你会被英国非出庭律师协会(Law Society)或英国出庭律师公会(Bar Council)纳为正式成员,成为注册执业的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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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备考指南:了解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备考指南 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备考指南:了解司法考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备考指南:了解司法考试

  第一,司法考试ABC证说明

  A类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A类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

  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B类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

  C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C类证书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从事法律职业。

  第二,报名条件

  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教育即可,不要求有学位,不受专业限制,本科学历含:统招、自考、成考、函授、网络本科,其中党校本科不能报考,如果你的户口在放宽地区,那么学历是法律专科即可,放宽地区查询。

  第三,考试科目(总计15门法律)

  共4卷,每卷150分,总计600分,360分过关。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6个案例题、2个写作题。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第四,司法考试报考安排

  司法考试每年大约在5月底发布考试大纲,6月上旬—6月底网上报名,现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取消了现场确认,一般安排在9月份的第三个周末考试。

  第五,司法考试指定教材

  司法考试官方指定教材全名为20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三卷)。

  第六,关于通过率的问题  

  各位报考的学员无需关注通过率多少,自己尽最大的努力学习就行了,通过率对你来说只有一种可能,要么是通过,要么是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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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英国宪法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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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英国宪法的组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英国宪法由三个部分组成:

  (1)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1918年《国民参政法》、1928年《男女平等选举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2)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法官独立等;

  (3)宪法惯例,如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党制等。但有一点要注意,在司考中会有一些法学家的著作加入进来,以扰乱你的判断,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宪法精义》,但它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对于这一部分,只能记住,历年考题也有涉及。

  如03年一考题,作为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由下列那些内容构成的:

  A:王位继承法;

  B:英宪精义;

  C:男女平等选举法;

  D: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

  答案:ACD

  若对与英国宪法的组成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这道题就是蒙也很难蒙对,但若知道英国宪法的构成,很容易就可以选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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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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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是什么?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介绍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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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改革:自考本科能否参加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改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法本专业考生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那么自考本科能否参加司法考试了?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改革:自考本科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司法考试改革后自考本科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由于官方未公布全文,参考如下:

  ①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②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③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④法律职业准入三条件: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法律职业资格;

  ⑤废司考,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任前培训。

  ⑥职业资格可被暂停和吊销。

  根据以上《意见》的指示和详解,司法考试改革后自考本科将很可能不具有考试资格。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建议

  司法考试成了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迈过的“独木桥”,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多地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现整理一些备考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时间要有保证。参加考试者,大多数一天八小时需要上班,有些同志还时常加班加点。我在单位搞文字材料工作,时常碰上这样的问题。但我没有因为学习而请过假,没有因为学习而影响过单位的正常工作。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呢?我采用的方法是:“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不看书;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因为工作时间即使你把书摆在办公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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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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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效率”,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效率

  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效率强调对资源利用的有效性,宏观层次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微观层次是指经济活动的效率。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司法效率与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与主体能力有直接关系,也受司法环境制约。因此,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合理进行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推行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外部的司法环境。

  我们需要认真理解和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近年来,我国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二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完善独立审判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五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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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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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巩固提高,能有所收获,预祝在2016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英国法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

  1.普通法的形成

  (1) 诺蔓征服形成普通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

  (2)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史》程汉大,《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密尔松。Britain不列颠;Anglo-land英格兰

  (3) 英国的历史发展

  ① 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

  ② 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 来源:考试大

  ③ 日耳曼人蛮族入侵最终导致罗马帝国崩溃——欧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凯尔特的一支

  ④ 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十世纪统一

  ⑤ 公元十一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

  ⑥ 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贤人会议,“王在法下”——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结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终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础。

  向领主征税,颁布“末日审判书”(征税权在英国历史发展中十分重要),对土地进行调查清册。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王权巩固,也是了解地方习惯法的过程

  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A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同时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以后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C亨利二世时期,1179年温莎诏令颁布,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权监督地方,进一步了解地方习惯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或通过自己的审判形成重要原则;1166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由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个十二名当地居民(自由民)或骑士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排除僧侣,使司法权进一步控制在王权下,陪审团按照习惯法理解(为巩固司法权,与教会达成妥协,教会法中存在教权与王权的动态之争。威廉:尊重教会权利,允许并承认教法,教权重要指标有教皇谁任免、主教大主教谁任免、教会司法权与世俗司法权孰轻孰重;禁止教会法院对世俗法院行使管辖权)——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习惯法以判例法形式出现(普通法)

  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救济) 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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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试卷结构 司法考分值分布

  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正在进行中,很多考生刚刚接触司法考试,对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及题型、分值等不是很了解。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值分布,供大家复习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司法考试要求单科成绩不能为0分(不得缺考),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即视为通过考试。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每卷100题。其中: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前三卷需要考生使用2B铅笔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共7题。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要求中强调,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目的是为了保证扫描后的图片文件中的字迹清晰,免得阅卷教师看不清。在此提醒长期使用电脑疏于写字的考生,卷四复习中要注意多动笔,做到字迹清晰,强化卷四的模拟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尽量用楷书答完所有题目。

  司法考试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各科分值(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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