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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共建协议书范文

警民共建协议书 协议书范文

  警民共建协议书范文【一】

  为进一步促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工作,密切警民关系,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以共建促自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136”奋斗目标。南宁市糖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伶俐糖厂和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邕宁中队两单位经青秀区文明办牵线搭桥结为共建对子。经双方协商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指导思想

  警民共建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努力培养“四有”新人,把我市双拥共建整体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二、共建内容

  1、共同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双方坚持将思想建设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和干部职工的头脑。同时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官兵和干部职工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加深爱祖国、爱人民、爱军队的感情,使“团结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南宁精神得到发扬光大,能正确认清形势,安心工作、忠于职守、积极投入现代化建设中去。

  2、共学法律,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常性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官兵和干部职工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为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而努力。

  3、共学雷锋,树新风。从实际出发开展“四有”教育,调动双方人员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开展岗位学雷锋,以雷锋同志为榜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干一行爱一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引导人们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逐步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

  4、互相支持,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地方单位要设身处地为部队着想,把关心、支持军队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经常走访部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的办法,力所能及地帮助部队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和国庆等节前伶俐糖厂组织人员走访中队,鼓励官兵安心服役,努力工作,中队要按“爱人民、学人民、为人民”的要求,视地方为父母,尊重干部、职工,支持他们工作,配合好开展创文明单位的活动。中队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协助指导单位搞好义务消防培训、消防演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等,主动帮助地方完成一些急、难、险、重任务,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5、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每逢重大节日积极开展文艺晚会、卡拉OK、演讲会、知识竞赛、棋类、球类比赛等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凝聚力。

  6、共建卫生先进单位,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按照文明单位的标准要求,共同搞好双方单位环境卫生,为实现“136”目标共同努力。

  7、密切联系,加强合作,认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共建双方单位领导应坚持每季度互访一次,定期交流共建活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警民联欢等活动,增进警民情谊,加强双方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并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列入双方议事日程。双方要按照双拥工作八条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情况,经常分析研究共建规划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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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巴黎华埠警民共商治安

华埠 巴黎
2011年12月14日,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报道.

见面会后,顾梅区长、希尼局长、王原一秘与与会者合影。(黄冠杰 摄)

【欧洲时报记者黄冠杰报道】12月13日中午,法国潮州会馆组 织巴黎13区华裔社团侨领与商家代表与巴黎13区区政府负责人及新上任警察局长举行午餐见面会,介绍该区的治安状况,反映辖区华裔居民对安全问题的关切, 解答居民对安全问题的疑问。巴黎13区区长顾梅、副区长陈文雄,警察局长基利·希尼(QuiliChini),中国驻法使馆领事部一等秘书王原、秘书任昕 等出席见面会。陈氏兄弟集团董事长陈克威等60余华社侨领与商家代表参加了见面会。

法国潮州会馆会长吴武华表示,举行见面会的目的,一是欢迎警察 局长基利·希尼履新,解答居民对安全问题的疑问,一是请区政府负责人介绍巴黎13区的新发展。特别是圣诞节、春节临近,社会治安成为大家迫切关注的问题, 希望通过这次见面会,加强与警方的合作与联系,让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顾梅区长指出,华裔族群是巴黎13区非常重要的一个族群,非常 有活力,为该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区政府非常愿意加强和大家的联系。他说,针对大家关心的治安问题,区政府加强了与警方的合作,取得了三个方面的进 展,第一,通过调研在敏感区域增派警力,警方通过努力,破获了一个犯罪团伙;第二,清理、治理街头非法小贩以及辖区内非法地下工厂,第三,加快了安装监视 摄像镜头的速度。他介绍,现在巴黎13区正致力于打造巴黎“新左岸拉丁区”,现在已经初见成效。现在巴黎13区是高校学生最多的区,博物馆、图书馆的数量 在增加,电影院等文化设施也在建设中。公共交通设施也在不断增加,计划将14号地铁线延长至94省,还有有轨电车等也在建设中。现在13区成为媒体关注的 对象,不久的将来,13区将以新的形象出现在人们面前。

希尼局长表示,他从十月份上任以来,经过走访区政府和部分市 民,了解了一些社区的治安状况,也了解华裔族群对安全的诉求。华裔族群是巴黎13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警察局对大家的诉求非常重视,采取了不少措施以保 证大家经商和生活的安全。警方在一些敏感区域增派了警力,并加快了安装监控镜头的步伐,到现在为止,在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地区已经安装了15个摄像镜头, 计划在整个巴黎13区将安装91个摄像镜头。他指出,治安问题不仅仅是警方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希望大家加强与警方的沟通和联系,提供信息,反映情 况,这样便于警方有的放矢,有效加强社区的治安管理。他说,警察局就像区政府一样,大门始终为大家敞开着,欢迎大家来交流情况,反映问题。

王原一秘指出,华裔社区的治安问题一直是中国驻法使馆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法国政府及警方对此非常重视,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她鼓励侨胞加强与当地政府与警方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努力,把治安问题搞好,使大家安居乐业。

见面会上,区长顾梅、副区长陈文雄,警察局长基利·希尼就大家关心的安全问题、站街妓女增多以及商业环境等问题回答了大家的提问。法国潮州会馆监事长许葵主持了见面会。

《巴黎华埠警民共商治安 - 华人 - 欧洲新闻》本文来源:(m.liuxue86.com)...

与莫桑比克警民中心相关的新闻资讯

政法干警民法学二

民法学备考

 各地政法干警的报名工作已经相继开始了,预计各省的考试都会集中在9月中旬,众位考生也要挑灯加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为了给大家节约复习时间,特意把政法干警考试的知识点逐条整理,这样便于大家复习。内容持续更新中·····

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后者仅指债务,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


  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二)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一项家具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就交付家具而言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就支付家具价款而言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只能请求甲交付家具。甲只能请求乙支付价款。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民法学一

民法学备考

民法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民法学考试复习资料整理如下:
  技术合同
  1,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实施与转化,要式

  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特殊要式),专利申请权转让(特殊要式,)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要式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不包括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

  2,特征:有偿,双务,诺成,

  3,无效:垄断,妨碍进步,侵害他人成果

  4,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允许自由约定

  个人有获得奖励,报酬权,表明身份,获得荣誉,优先受让

  --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发明人,设计人

  --委托开发合同: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

  委托人免费实施,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合同:有月从约,无约共有

  --非专利成果:有约从约,无约共有,委托开发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后,才能转让给第三人

  --后续改进归改进人(也适用于咨询和服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 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 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 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的技术合同无效。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

政法干警民法学六

民法学备考

民法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民法学考试复习资料整理如下: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

政法干警民法学四

民法学备考

民法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资深教师通过对近几年政法干警考试试题的分析,现将民法学考试复习资料整理如下:
  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3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3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3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3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14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

政法干警民法模拟试题七

政法干警模拟试题

法律试题在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比例非常大,因此复习好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法条中到底应该着重复习写什么内容,有哪些常考的知识点,又有哪些地方是我们经常出错容易混淆的?我们帮大家整理好了复习大纲以及复习重点,想了解更多与政法干警考试相关的信息,请进入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

政法干警民法学三

民法学备考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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