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营业通知【篇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可营业通知【篇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掌握增值税、营业税税负情况,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同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依据,税务总局测算了2011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和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税负,编制了预警标准,现将测算结果印发给你们。此次测算的基础数据是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信息和集中到总局的地税系统企业类营业税纳税人征管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测算结果,深入分析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情况,不断完善税收风险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1.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测算说明
2.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3.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测算说明
4.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7月2日封发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司
可营业通知【篇3】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