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政策逐渐推行至各行各业,对于这项政策,你是不是也一样困惑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为您精心准备了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请继续关注本栏目!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
1.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征增值税?
答: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期在试点之后,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
2.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养护和电梯零配件出售单位,营改增试点之前配件出售收入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电梯安装和维修、养护收入按3%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现国税部门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配件出售按收入的17%税率交纳增值税,电梯安装收入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维修和养护收入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李克强总理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而我司税负恰恰只增不减。请问:国税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电梯的安装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对电梯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1%。对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只销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5月1日后取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由个人和企业收取。为该项目向金融机构取得总投资额80%贷款。土地上市后收到财政返还的上述一级开发投资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并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同时按总投资额的8%收取一级开发管理费(总投额×8%),并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问题:被拆迁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