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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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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国国籍法分7章,30条,本法自199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下面是出国移民网采集的蒙古国国籍法全文,想要移民蒙古的朋友们可以看一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

  1.有关国籍的法律规定由宪法、本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所组成。

  2.如果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国籍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则遵守国际条约。

  第三条 蒙古国国籍的隶属

  1.下列人员具有蒙古国国籍:

  1)凡在本法生效之日已具有蒙古国国籍者;

  2)凡在1921年7月11日及此后已具有蒙古国国籍又未退出蒙古国国籍者;

  3)凡依照本法已取得蒙古国国籍者。

  2.蒙古籍公民在外国居住不构成丧失国籍的理由。

  3.夫妻一方加入或退出蒙古国国籍不导致另一方国籍的变更。

  4.蒙古籍公民不受居住地影响,受到国家庇护,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5.禁止剥夺蒙古国公民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禁止将蒙古国公民引渡到它国。

  第四条 不承认双重国籍

  1. 不承认具有蒙古国籍者同时拥有外国国籍。

  2. 外国公民如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必须先退出原国籍。如该国法律规定取得别国国籍即自动丧失该国国籍,则不必先退出该国国籍,但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公民国籍的文件

  1. 证明蒙古国公民国籍的文件是蒙古国公民身份证,取得此证件之前为出生证。

  2. 发给在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的出生证只作为证明其出生的文件。

  第二章 蒙古国国籍的拥有、取得和退出

  第六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依据

  根据下列依据取得蒙古国国籍:

  1)出生;

  2)已获得蒙古国国籍;

  3)已恢复国籍;

  4)根据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七条 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1. 父母双方均为蒙古籍公民时所生子女不因其是否在蒙古国境内出生而拥有蒙古国国籍。

  2.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则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拥有蒙古国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则在其父母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决定其国籍。

  3.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拥有蒙古国国籍。

  4. 在蒙古国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5. 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国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根据其意愿取得蒙古国国籍。

  6. 无国籍人士所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国儿童仍拥有蒙古国国籍。

  第八条 蒙古国国籍的取得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可取得蒙古国国籍。

  第九条 取得蒙古国国籍的条件

  1. 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来源;

  2)在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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