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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季安徽蜀山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关于做好2018年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根据合肥市教育局教师事务管理中心统一部署,现将我区2018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合肥市蜀山区2018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具备在合肥市蜀山区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合肥市蜀山区的人员(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派出所的人员请到所属区域报名办理),其中: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合肥市蜀山区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正式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合肥市蜀山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
(二)持有有效合肥市蜀山区居住证的人员;
(三)合肥市蜀山区辖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包括户籍未迁至合肥市蜀山区就读学校的),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教师资格,提供在校就读证明等材料(附件3),提出申请,具备认定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在读研究生提供大中专院校已取得的毕业证书即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四)就读于合肥市蜀山区辖区外的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合肥市蜀山区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相关文件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