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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兼出纳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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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写工作总结,为什么有的人的工作总结可以收到领导的表扬,而有的人的工作总结别当作反面教材进行批评,或者是直接退回来,要求重写,知道这是为什么吗?不知道就上出国留学网看看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作总结范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想知道更多信息,或者是有什么疑问,可以登录出纳工作总结网。

  转眼间,我一年的工作又要结束了,在一年的工作中,我可以说是做到了最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在自己的银行会计出纳工作上越做越好,这些都是我工作数年以来不断努力的结果。一直在努力,一直在超越,相信自己能够在新的一年里做的更好!

  ****年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向全行职工作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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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兼统计相关的出纳工作总结

行政兼出纳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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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年努力的工作,我们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发展,同时工作水平也不断的提高。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兼出纳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兼出纳年终工作总结(一)

  工作总结是应时光荏苒,白驹过隙,又跨过了一个年度,我们每个人都在不断的总结中成长,在不断的审视中完善自己,自20XX年5月份来到公司,我一直从事着综合办公室行政助理兼出纳的工作,我深知综合办公室要时刻秉承办事制度的规范性和原则性,并且需要积极协助公司各部门业务开展、协调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的服务都应该建立在规范性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新制度出台后,综合办公室更应当对各项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执行起到带头作用;行政助理的工作由显重要,需从中把握细节,用心做事和观察学习才是进步的关键。20XX年算是工作后收获较多的一年,在领导的支持和同事的协助下,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下面我将20XX年所做的工作及20XX年计划汇报如下。

  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行政人事管理方面

  1、依据公司制度考勤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禁迟到早退现象 (除有特殊情况外),从目前来看,员工遵守纪律与考勤方面做的都比较不错。

  2、建立好员工档案资料,现除了领导的相关资料没有之外,其他员工的档案已基本建立,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履历表、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等相关资料;并记录好员工考勤表、签到表、休息单、请假单、、印章使用登记、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报告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3、招聘工作,公司从去年中下旬开始招聘,主要招聘岗位有工程师、市场营销人员、质量负责人三类,通过相关招聘,投入简历的人数也比较可观,至年末相关人员基本招齐;年后暂定计划是再招聘两名市场营销人员、一名实验室检测人员,我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年后开始招聘。

  4、社保管理,从20XX年x月开始,XXX已经开始缴纳社保,x、x两个月缴纳两险,后正常缴纳五险;x月XX缴纳社保,是两险,x月后正常五险;x月XX缴纳社保,因是当月缴纳,所以自x月五险正常;xx月XX缴纳社保,五险正常缴纳;XX社保转入xx,x、x月份可查看是否转进来,其余正常。然后就是办理公司相关的证件等。

  二、办公管理方面

  1、组织会议,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一共召开了xx次会议,其中开会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状况和方向、员工职责分配、部门设置、公司管理总规定、业务拓展、仪器设备、、市场开拓、资质申请、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内容,详见纸质会议纪要。

  2、办公用品采购、领用,进行相应登记;实验室耗材、小型仪器则有检测人员负责采购、保存;对公司的相关文件,比如个人档案、公司合同、付款申请书、合同评审和试验流程、劳动保险资料等进行分类,方便查询;记录办公室现有的资产:电脑x台、打印机x台、桌子xx张、椅子xx把(除去实验室)、文件柜x个、空调x台、茶壶x个等,其它的都是比较零碎的,以上办公家具及其用品希望大家共同爱护使用。

  3、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公司在去年x月份开始着手制定相应制度和管理机制,现行的文件大部分录入在公司管理总规定里面,由总经理主要制定,XX、XX辅助,其中主要涉及现金管理、劳动纪律、员工文明行为、考勤办法、薪资管理、...

与行政兼统计相关的行政工作总结

初级统计师《统计基础》2017讲义: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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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初级统计师《统计基础》2017讲义: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由出国留学网统计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四、涉外调查机构的认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受理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行可证就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再负责人、依据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

中级统计师2016《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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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师2016《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罚”,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九章

  第一节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权限,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定程序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不具有此权力。

  二是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做出是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是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影响被处罚者的权益,应当采取法定原则。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力,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来说,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所谓公开,就是不加隐蔽。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当是...

中级统计实务2016识记考点: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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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实务2016识记考点: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其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统计工作和涉外调查工作的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涉外调查项目审批是指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外调查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考虑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和具体情况,为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体现便民的原则,提高统计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即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此外,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

统计行政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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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涵盖了一个人在工作中的优秀的一面和不足的一面,可以让人更清楚的认识自己、更迅速的提升自己,以便以后更好的参与到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展现自己的才能,但是,该怎样做出一个好的工作总结呢?下面是出国 留学 网工作总结频道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工作总结,其中还有季度工作总结、实习工作总结、人事工作总结等内容,想产看更多工作总结的文章,欢迎登录工作总结网。

  x年,我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谐宁国,率先小康”这一发展战略目标,为不断改善我市统计法制工作环境,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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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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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二节 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做出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各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中级统计师2016年《统计实务》知识点:统计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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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师2016年《统计实务》知识点:统计行政处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做出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各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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