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认定劳动关系栏目,提供与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案例说明:建造师证书“挂靠”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一级建造师挂靠 建造师挂靠 一建挂靠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案例说明:建造师证书“挂靠”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案例说明:建造师证书“挂靠”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5日,李某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协议首部约定: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等证件。

  另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为期三年,合同期满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甲方归还乙方资格证书。

  第二条约定:乙方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开展职务工作,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第四条约定:甲方每年按25000元支付乙方证书使用费。

  协议签订后,某路桥公司的部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的部分书面材料中对李某的工作职务和工作活动作出了相关安排。该路桥公司亦将双方约定的25000元支付给李某。后李某认为其与路桥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提起了仲裁,主要请求事项为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后裁决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为了满足行业中对某类职业资格证的要求,一些企业会寻找一些资格证注册到公司,而资格证持有人大多不用直接到公司上班,通常公司会支付这些资格证持有人一定的费用。本案中,路桥公司支付了李某约定的费用,李某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参与了部分工程的招投标等工作。李某与路桥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判定。

  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证实,该单位的目的是需要李某的资质证书,该单位每年按25000元支付李某证书使用费,在证书挂靠期间李某配合相关工作,李某根据单位的安排参与了部分工作亦是此体现。

  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李某从事了与单位业务相关的一定行为,但这些行为可视为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工作的外在表现,不能直接反映双方间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综合分析,仲裁委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实践中,证件挂靠后出现到期不退还证件、不予以变更注册等现象,此时,持证人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扣押证件,人社部门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情形不属于人社部门处理的范畴。凡为了同用人单位建立、存续...

与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一级建造师考试

档案关系怎么样认定劳动关系

档案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档案关系是该工会在接访中遇到过的职工咨询率较高的问题。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档案关系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呢?下面留学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劳动者也被称为“职工”、“工人”或“雇员”。单位又称用人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作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档案关系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档案是我们进行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劳动法,劳动者从甲单位到乙单位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将其个人档案从甲单位转到乙单位,劳动者在哪个单位上班,其档案也由哪个单位保管。这种“档随人走”的管理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一种错觉:档案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只要档案在这个单位,这个单位就应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使是他没有在这个单位工作。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档案仅仅指的是企业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2条对企业职工档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职工的档案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之所以作出“档随人走”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非常少,档案由企业进行管理比较便利的考虑。


  档案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根据该条的规定,职工的档案是由所在企业进行管理的。


  一般来说,人事档案由企事业单位接收,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有些情况属于例外,比如:人事档案存在社保中心和职业中心,就不能认定与社保中心与职业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

与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实用资料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