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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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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通知

  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171号

  各会员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提高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的有效性,做好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整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要求,并使用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在年检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二、证券从业人员每年须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10个必修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否则不得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三、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可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公司或本地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大纲》选修部分的内容。从业人员也可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学习选修部分的内容。

  四、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后,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培训信息。

  五、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专门组织,所获得的培训学时计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

  六、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应当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各会员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情况。

  七、2006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2005]02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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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按照《纲要》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后续职业培训形成的培训信息,主要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第三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核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四)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五)对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处理虚假培训信息。

  第四条 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培训信息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培训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机制;

  (三)按协会要求及时报送培训信息,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培训信息应以电子文本的形式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六条 培训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拟培训内容、学时数和培训时间等。

  (二)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举办时间、学时数、培训班总人数和培训主要内容等。

  (三)培训师资信息:包括师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联络方式等。

  (四)培训学员信息: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身份证号等。

  (五)工作信息:包括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信息填报人及联系电话等。

  (六)其它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七条 培训信息由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主办单位报送。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合作举办培训的,应首先确定培训信息报送单位,不得重复报送。

  第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落实培训信息报送的具体承办人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信息。超过报送时限的,将视为无效报送。

  第十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定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一)培训信息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审核通过后,记入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培训学时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二)培训信息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信息将退回报送单位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更正,并于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再行上报;

  (三)不属于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的,协会将不予审核,并退回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 已通过审核的培训信息发现有误的,培训信息报送单位应告知协会,经协会同意后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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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08年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在年检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二、证券从业人员每年须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10个必修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否则不得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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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后,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培训信息。

  五、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专门组织,所获得的培训学时计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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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2006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2005]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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