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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1.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应经财政部审核确认。
2.结转资金的内容
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3.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基本的用于基本,项目的按照原项目用途继续使用),并且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4.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或者连续三年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的相关支出。需注意: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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