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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提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提示】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支付结算的填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1月、2月和10月,1日~9日和10日、20日、30日的,应在其前面加“零”;10月,10日~19日,应在其前面加“壹”。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提示】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银行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数字到“元”的,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的,“整”(或“正”)字可写可不写。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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