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贵州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4223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校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2年我校面向贵州、重庆、四川、云南、湖南、江西、广西、广东、福建、海南、安徽、甘肃、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吉林、内蒙、青海和宁夏等2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高生4005人,其中本科3355人,专科(高职)65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最终公布计划为准]。
另将面向贵州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120人,其中文科60人,理科60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八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江西省美术类除外)。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按专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