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证
(1)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对前来正式访问或经过立陶宛领土、按照立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惯例享有外交、领事和相等特权以及豁免权的人士发给外交签证或公务签证。
(2)普通签证:对因私人目的、旅行、经商、治病或其他原因需短期进入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发给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由立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移民局按申请要求的期限颁发,期限不超过一年。
(3)专门签证:发给赴立陶宛共和国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人。专门签证由立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根据内务部移民局的批准件颁发。内务部移民间按其工作和学习期限核发此类签证。
(4)过境签证:发给需经立陶宛去其他国家,并已持有该国签证的外国人。如其进入第三国不需签证,则可按第三国的规定发给签证。 持有过境签证者每次在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过境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由立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移民局颁发。
(5)团体签证:发给一组人的普通或过境签证。
二、居留:
(1)临时居留:赴立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人(持专门签证)可按其工作、学习期限在立临时居留,并在3天内在立工作单位、学校所在地的市(区)警察局移民所登记。
除持有专门签证者外,其他在立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其证件无需登记;超过90天者,其证件需于3天内在有关移民机构进行登记。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商务代表机构人员、国际组织代表和外国新闻媒介代表可按其派驻或工作期限在立临时居留,其证件免除登记。
(2)长期居留:有权取得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留证的外国人为:
1991年12月31日前长期依法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并至今在立居住者;
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有关移民法律规定,持有前往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留许可者;能证明自己具有按立陶宛共和国有关移民法律规定保留立陶宛共和国国籍的权利,并已携眷属一同赴立长期居留者。
对1991年12月31日前依法长期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并至今在立居住者,由移民机构按其居住地发给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留证;对其他人员由内务部移民局颁发。
目前,中资机构在立人员尚未有申请居住证者。中方人员赴立后,可持有关文件在立陶宛移民局办理一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逐年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