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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专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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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专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整理中国银行专业资格人员职业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方案,分享给大家,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组织相关专题培训。

  第七条会员单位和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国际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第十条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包括: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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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为2016银行专业资格考试考生提供银行专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称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银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前、中、后台业务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银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资格级别。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采用考试的评价方式;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英文译为: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Banking Professional

  第五条 通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和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银行业协会具体承担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参加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第十一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初级相应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

  (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二)能够运用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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