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伙人协议书【篇1】
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发起人,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职责公司。发起人各方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如下设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1。1 申请设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1。2 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1。3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职责公司。
1。4 甲方、乙方、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职责。
2。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2。2 甲方、乙方、丙方按照下表认缴、实缴出资:
2。3 发起人各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4。1 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机构或职位。
4。2 甲方×××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方×××担任公司监事,丙方×××担任公司经理。
5。1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比如4年)年内,除三方一致同意外,发起人各方不得转让股权。
5。2 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时,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以转让款优先补足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转让人、受让人未以转让款优先补足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或转让款不足以补足的,转让人、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或未补足的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补足职责。未完全补足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前,公司有权拒绝转让人、受让人变更股东名册或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请求。
5。3 转让股权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还未履行完毕实缴义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对后续的实缴出资由谁负担约定清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履行后续实缴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职责。
因继承、遗赠、赠与等原因发生股权转让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无权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妨碍其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利。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随时了解公司设立进展情景;
(二)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三)审核监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支出费用;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及时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二)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职责;
(三)发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补足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发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职责;
(四)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五)其他应由发起人履行的义务。
9。1 公司设立后,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9。2 公司因故未能设立的,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由发起人各方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10。1 发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每逾期1日按照应缴纳数额0。05%的比例,向其他按时足额缴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