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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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