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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

司考《宪法》考点:选举的民主程序

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宪法》考点:选举的民主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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