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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行测知识:人民法院与检察院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2017国考行测知识: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任务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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