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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新疆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1990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抚恤优待的对象: (一)正在服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士兵及家属、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取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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