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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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