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某某某,系主任。联系电话:8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x)越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 诉 请 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利息判决不符合事实.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6年6月27日所签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同时又认定该协议无效,系自相矛盾。上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付款时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依法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均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