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保障消防系统能正常发挥其作用,确保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1996年第30号令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单位现有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乙方按甲
方现有的自动消防设备项目进行维护保养。
二. 甲方已设置下列的自动消防系统项目(打“√”)是乙方的维护保养
范围,设备清单详见《消防设施一览表》。
( )①. 火灾自动报警;
( )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③. 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或利用变频恒压调速水泵供水的消火栓系统;
( )④. 气体灭火系统;
( )⑤. 有管网干粉灭火系统;
( )⑥. 泡沫灭火系统;
( )⑦. 防排烟系统;
( )⑧.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
( )⑨. 防火卷帘、电气控制关闭的防火门、防火窗;
( )⑩.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或重要建筑内的消防电话系统、事故广播系统、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三. 维护保养方式:
乙方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的消防系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检测时按《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检测报告》落实并根据检测情况填写报告(格式见附件),检测报告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于每年 月和 月分别集中送中山市消防局备案存查。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现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进行维修处理;如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在 个小时内查处维修。
四.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要做好日常值班、检查工作,有专业人员专职负责管理自动消防系
统,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测,并做记录供乙方参考;甲方在工程改(扩)建和设备维修过程中影响消防设施的,应先通知乙方,由双方根据情况做好确保自动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措施。
2. 乙方要确定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对合同范
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负维护保养责任。乙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按《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检测报告》负责对消防设备进行认真的测试、检验,所有消防设备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全面的检测、维护,不得偷工减料、马虎应付了事。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不合格者更换。
五.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即 年 月至
年 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要商议续约事宜,甲方有权另选择中山市有相应维修保养资格的消防工程队伍承担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责任。在未签订新的维护保养合同前,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双方仍受本合同约束。
六. 维护保养费用支付:
根据市物价局中价费(1997)第10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甲方每年支付乙方的维护保养费是 (注:对于是乙方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未满一年、已投入使用的消防系统,第一年内属乙方免费维护保养,甲方不用支付维护保养费);因维护更换消防设备所需的费用另按合理价格计算、支付。双方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后一星期内,甲方支付乙方首期维护保养费为 元,付款方式以季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