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聘用合同

2013-03-18 13:17:56 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上海松江区向阳小学 姓 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戚洁丽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民办非企业

  通讯地址:九亭镇小寅村500号 通讯地址:

  邮编: 201615 电话: 021—37633748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合同 。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1学年,自 2011 年 9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止。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 一个月 。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能胜任学校安排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教育教学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向阳小学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标准工时 工作制,具体为参照 学校作息时间表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形式 。

  (一)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 1280 元 。

  (二) 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 ∕ 。

  第九条 甲方每月 10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学生监护人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相关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和侮辱学生,强制学生有偿家教,擅自向学生乱收费,经查属实,给校方造成较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教师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假证的;

  (六)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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