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出租承包经营权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省 市 县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土地出租期限
土地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出租价款
土地出租的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不包括依法由乙方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1、现金或转账(一次或分次)支付租金的方式,
2、支付时间为: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第四次: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甲方有权在土地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及时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造。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土地出租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出租期限内将出租协议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可办理。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土地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协议。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整) 。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九、争议条款
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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