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位置
所租赁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免租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月日收回。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或擅自调换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方的噪音等污染超过出租方要求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可请公证机关协助封存承租方拒不搬出的财产,将该房屋另租他人,因此,造成的承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使用性质:经营性使用
第四条:租金及交纳期限
1、月租金元,另外,水、电、暖气费自理。
2、承租人于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半年或壹年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租金千分之三交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出租方修缮范围的,出租人应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赔偿。
2、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3、租赁房屋大修或改造时,承租人应当配合,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六条: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承租方擅自提前终止协议,应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出租方如提前收回房屋,亦应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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