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我区高职高专考试招生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广西5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扩大单独考试招生的院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根据院校申请,经研究决定,所有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及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具体院校名单见本文附件)均具有单独考试招生的资格。
二、招生计划
按教育部有关要求,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数量,第一年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 ,具体数量由招生院校申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负责制订本校单独考试招生的章程,包括考生的报名办法、考试实施办法、排序录取原则、专业安排原则等,各校招生章程须于3月1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校考试、录取工作须严格按照本校考试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单独考试招生的工作流程
(一)考生资格。已参加2013 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具有参加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资格,招生院校只能在已参加高考报名的学生中宣传发动考生参加本校的单独考试。
(二)组织考试。 招生院校可单独组织考试,亦可与其它具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院校联合考试,考试工作需于4月30日前完成。
(三)提出拟录名单并公示。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及专业志愿,按照本校单考单招章程公布的规则确定拟录名单,并在本校网站及校内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毕业学校、考试成绩、特长(或获奖项目)、拟录取专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
(四)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生院校于5月10日前将拟录名单上报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院校的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据此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上报备案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五)单考单招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五、配套政策
经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已经正式备案后(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认数据为准),一律不能退档换录。
六、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
(一)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宣传,发动合格考生报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积极配合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宣传工作。
(二)各招生院校要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遵循政策、操作规范、公平公正、进展顺利。对在单独考试招生中违反有关政策、扰乱考试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院校,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单独考试招生资格;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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