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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化——解决海洋问题的新思路
一直以来对海洋的开发都是以陆地为依据进行划分,这是很不科学的。海洋有它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大一个特点就是海洋的整体性。它不像陆地可以一块一块的分开,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海洋的这个特点需要我们将海洋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首先要理清开发与保护海洋的权责关系。改革开发以来,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央不停地将各种权力下放到地方,尤其是经济发展方面的权力。对于海洋的开发和治理也不例外。权力的下放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发展的活力,使地方与地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竞争的格局,成为促使海洋开发的推助器。过犹不及,过度的权力下催生了海洋开发上的“诸侯经济”:大大小小的港口、电厂、渔场遍地开花。这样后果不仅仅是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更为严重的使是造成了一些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相互拆台的现象——把自己地区开发的污染转移到别的地区。
中央政府要加强统一协调地方权力的能力。针对这些问题,有关方面提出了“集中节约用海”的思想,把原来分散的海洋经济区域整合起来,打造一个产业集聚区,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在半岛地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这个想法固然是很好,但是要落实这个想法仅仅靠一些宣传,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要解决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权力分配的问题。要解决开发的权力配置问题打破地方分散经营海洋的局面就要适当的回收权力,对海洋的利用中央应该进行适当的集权。由中央出面根据海域的情况进行整体规划,将地方政府从规划与执行者的双重角色转变为单纯的执行者。
中央政府还要加强统一规划和组织监督能力。从整体上利用好海洋,仅仅是靠中央出面制定规划是不够的,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们国家治理海洋污染呈现出“群龙闹海”局面——“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我们必须对监管部门的职权进行调整,可以考虑由一些部门统一管理海洋的问题,设置专门的机构对海洋进行管理,避免推卸责任的情况,从整体上做好gkz6对海洋污染的监管。在开发和保护海洋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到海洋的周边环境。在这个问题上前不久出提出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该草案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就是把海岛和海岛周边的环境看作一个整体来保护。这里面既包括陆地,也包括海岸带、珊瑚礁、红树林以及海域等等,陆地周边的环境对于海岛同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保护和开发的海洋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有大局意识和战略眼光,从整体上全面的,综合的,立体的做好海洋的开发和保护,这样才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辛卯年十月于北京万泉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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