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

2013-03-23 14:43:35 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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