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西藏高考报名条件

2013-03-23 15:59:29 高考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2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具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四)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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