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金湖路18号z花园10栋3号车库租给乙方使用;
2、本物业的用途为仓库,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乙方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4、甲方仅提供物业出租,不承担物业内存放物品的安全及管理责任;
5、租赁期从2004年 月 日起至2004年 月 日止,共租用壹个月;
6、租金为500元/月(含管理费);
7、电费由乙方支付,标准为10元/月,乙方不得更换仓库内照明灯泡且不得使用其他电器。
8、在本物业交付给乙方之前,乙方需要预先支付月租金500元、保证金500元,合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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