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公务员却变成被告 拒交培训费上法庭

2013-03-29 09:24:29 公务员公务员考试
   考上公务员,他拒交培训费

  学员:培训机构未全程辅导;法院:“保过”协议不合理

  考上了公务员,本来是个大喜事。可是,刚上班没几天,小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状告他的是沈阳一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原因是考前双方签了近5万元“保过”协议,李某考上了公务员却没交纳培训费。

  3月26日,沈阳晚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培训机构收取学费的依据应是其提供的培训服务,而不仅仅是依据考取的结果。培训机构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提示,培训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签“保过”协议考公务员

  2011年3月1日,李某为能考上辽宁省公务员和一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全程保过班”的协议书。

  双方约定,李某在一年时间里报考辽宁省公务员,可以参加培训机构所举办的相关强化培训班的培训。李某若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录用公示上班报到后二日内支付培训费用4.98万元;考上事业单位李某需要交纳3.98万元培训费;如果没考上,李某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同时,双方还约定,学习中,李某主观原因中途退出或放弃参加考试,视为李某违约。李某违约,培训机构有权要求赔偿部分培训费用5000元人民币。

  考上公务员却成被告

  协议签订后,李某参加了培训机构所组织的三期精讲班及强化班的培训。2011年9月17日、18日,李某参加了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后,李某并没有前来参加培训机构所举办的面试培训。

  直到2012年年初时,培训机构在录取公告名单里发现了李某的名字,这才得知其已通过面试被录取了。培训机构找到李某,要求他按保过协议支付培训费用4.98万元。

  李某认为,培训机构只安排了三期同样的笔试课程,没有做到全程辅导,却要求支付全程学费属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2012年2月16日,培训机构将李某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按协议支付4.98万元学费。

  收学费不能看考取结果

  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收取学费的依据应是其提供的培训服务,而不应是依据考取的结果。学员学习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教师对知识的梳理与应试技巧的培训无疑会使学员的学习水平得到提升,但对考取结果并非起决定性作用,对考取结果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学员自身的努力。考取结果的取得是学和教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对结果的分享却由培训机构独自享有,这有违公平原则。

  关于支付学费的数额,参照李某参加的三期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及双方签订的保过协议中约定李某违约赔偿原告培训部分费用的约定,本院酌定支付学费数额为5000元。判决后,教育培训机构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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