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并取得《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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