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13-04-23 14:20:48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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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海南师范大学 学校代码:11658

  二、学校地址

  龙昆南校区: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邮编571158;

  桂林洋校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园区海涛大道校际一号路,邮编571127。

  三、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多科性省属重点师范大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已通过专家整体验收)。

  四、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内地30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具体见《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六、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见“海南师范大学2013年全日制本科专业收费标准”。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500——1200元/年不等。

  七、录取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考生政审合格,符合国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份招生计划110%的比例、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直到满足计划为止。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

  4、在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相应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5、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未录满的情况下,可以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我校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

  6、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份,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若某些专业(类)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达到相应科目等级规定的考生。

  7、为强化综合性与个性化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学校制定的“分流培养方案”,对报考以下专业的学生实施按大类培养:数学统计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经济学类(含经济学、金融学(涉外金融方向))。以上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前3学期共同学习通识课程和各学科基础课程与专业基础课程,第四学期根据学生前3学期的学业成绩和个人志愿再次在大类别内选择就读专业。

  8、除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等专业提前招生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9、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测试并取得入围资格,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

  10、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二本艺术类出档条件的前提下,除海南等省考生采用本省2013年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外,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在当地组织的专业加试入围通知书(如果所在省组织艺术专业联考,考生还须同时取得省联考合格证),按我校组织的专业成绩,按美术类、音乐类和舞蹈类分类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1、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12、我校招收的各专业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德语和韩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13、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主页的招生信息网页在线查询。

  八、奖、助学金情况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奋发成才,除国家和省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外,学校还有自主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设立的奖学金两类,其中学校自主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专业奖学金等;社会设立的奖学金有:黄华康奖学金、保险公司奖学金、李兴福优秀学生奖学金、黄群岚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建设银行少数民族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孝廉奖学金、吴多泰创新奖学金等。

  另外,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借、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在内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资助范围面广。2006年,我校设立了“爱心助学基金”,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无息借款,每次借款最高达3000元。

  九、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贯彻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监察处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咨询、监督。监督电话:0898-65882013。

  十、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主页:http://www.hainnu.edu.cn/

  录取结果公布网站:http://www.hainnu.edu.cn/zhaosheng/

  联系人:欧阳老师 韩老师 联系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71158。

  十二、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三、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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