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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