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另一项趋势是共同雇用制,也就是数家服务业者或制造业者共同雇用同一批工人,这当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人员雇用的弹性。1982年由工会与资方达成的历史性协议开启了荷兰工资限制的大门,从那个时候起,劳资双方代表就经常根据企业与劳工的需要订定工资协议。
这些年来Wassenaar协议使得工资增幅获得有效抑制,它所发挥的最大作用包括降低工资增幅、提高劳工就业率、以及提高工作环境弹性。雇主根据这项协议有权跟受雇者约定弹性工时,并且以减少工作时间来取代增加工资或薪水,既然每个人的工作时数有所减少,企业所雇用的人数自然增多。但即使如此,荷兰劳工的工作时间仍然是欧洲大陆上最长的,不过由于工人的敬业态度和高效率的作业环境,因此仍然能维持很高的生产力。
工资与工时
根据荷兰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与雇主都必须强制提拨和缴纳社会安全捐,其提拨基准是以工作日所得为基准,不过所谓工作日所得应每年调整一次。荷兰的社会保险制度系保障劳工由于伤残、疾病、失业、或退休而失去工作所得时,能有医疗/住院给付和最低程度的收入。
福利
荷兰的工会都属于秉性温和的一群,对很多事情都采取共识决来做成决定。就欧盟而言,荷兰劳工加入工会的资格算是较为宽松的。这些年来荷兰工人发动罢工的情形倒并不多见,平时劳资争议的情形还算少,即使真正发生不愉快,也多半能以务实的态度很快加以解决,劳资双方都能相互忍让、求取共识,并不愿意看到紧张时间拉长而让双方都受害。此外还有几个机构对增进劳资和谐、加强劳资合作也发挥了相当作用,这些机构包括:‘产业劳工协进会’、‘社会暨经济理事会’、‘荷兰劳工协会’、和‘欧洲劳工协会’。
劳资关系
荷兰法律架构让在荷兰的企业都能透过各种工具保持人员雇用弹性。这些弹性例如多样化的聘雇契约、弹性工时、轮班工作、临时人员、分时工作计画等,此外凡属欧盟和(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会员国的劳工,都可以前来荷兰工作,无须申请工作许可。 荷兰劳工法律中与工作条件有关的条文大致为:工作时数、工作条件、劳工卫生、员工福利等,这和欧盟其他国家可说完全一样。荷兰做为欧盟社会宪章的签字国,有义务保障荷兰劳工的卫生和良好工作环境,当然这对增进劳工生产力也具有正面作用。
共识与调适 愿意而且能够接受新的工作条件是员工发挥生产力的另一‘项重要因素。荷兰人对于各种不同商业方法都颇能适应,特别是很容易建立共识,这对那些经常受劳资关系紧张所困扰的企业可真是求之不得,由于劳工和社会伙伴都极重视企业目标,使得荷兰成为全欧洲罢工日数最少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