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考招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3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256号。学院代码:13548。

  第五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系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成立于2000年5月。2003年3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03〕66号)批准为独立学院,是重庆市第一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在重庆市独立学院中率先达到教育部普通本科院校标准,2013年4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13〕83号)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2048亩,绿荫环绕、宁静清幽,绿化率达70%。校舍面积42万多平方米,万兆光纤网覆盖整个校园,各类藏书286万余册(其中纸质图书185万册,电子图书101万册),报刊1652种。学院现设有11个二级学院,36个本科专业和22个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学院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走“优化结构,内培外引”之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目前,学院拥有专任教师1008 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博士、硕士学位的771人,占教师总数的76.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0人,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重庆市学科带头人、重庆市优秀教师多人。学院还聘请了潘际銮院士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聘请了杨福家院士、教育部总督学顾问陶西平教授、数学专家李延保教授等知名学者为特聘教授。

  学院教学质量好,历年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率、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签约率位居在渝本科院校第一名。2012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2.1%。近年来,毕业生中已有700多人考上了研究生。2010年,学院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被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称号,被重庆市教委授予“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称号,2011年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称号,被重庆市民政局授予“重庆市先进社会组织”,2012年被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由学院纪委、监察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九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专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生源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本院生源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凡报考本院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凡报考本院的职业中学毕业生,须参加2013年各个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本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本院。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填报本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在山东省录取的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本院组织的艺术类校考合格成绩;

  在河北省录取的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河北师范大学组织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校考合格成绩;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认定河北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认定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本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

  2、报考本院美术类、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本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院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本院志愿,但在本院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本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颁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本院学习一年后,参加本院预科升本科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升入2014级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本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院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颁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文理工科本科学费13000元-14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7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3500元/生、年;护理(专科)专业10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各专业(方向)学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2012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2013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本院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学院设立一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院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3—42465352、42464905 传真:023-42464941

  网址:http://www.swuyc.edu.cn

  电子邮箱:E-mail:swuyc13548@126.co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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