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显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团伙作弊和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其中明确规定,考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终止其他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关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分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资格或者其学籍。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对高考期间违规的公职人员,我省将一律按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五个一律”的规定,从严查处。
对策划、组织、参与舞弊的社会不法分子,公安机关一经查实,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惩处;对不法分子窃取考试试题等国家秘密、生产和销售考生作弊器材等犯罪行为,依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严惩。
吉林高考语文试题 | 吉林高考数学试题 | 吉林高考英语试题 | 吉林高考理综试题 | 吉林高考文综试题 |
吉林高考语文答案 | 吉林高考数学答案 | 吉林高考英语答案 | 吉林高考理综答案 | 吉林高考文综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