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于小江与同学王某在校内因学习琐事发生争吵,开始两人在对方的QQ空间查询评论版上互相漫骂指责,继而二人约定到学校操场上面对面解决。血气方刚的两个人见面后言语不和,发生撕打,情急之下失去理智的于小江拿出随着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身上捅去,将王某的胸腹部刺伤。当晚,于小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轻伤。
2013年3月27日,检察机关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于小江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栖霞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犯罪系一时冲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之后的社会调查中法官发现,其班主任和同学都反映于小江在校学习成绩还比较优异,本来很有可能考上一所不错的大学。于小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其监护人也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官能够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不因为其一时的冲动而毁掉了他美好的前程。办案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为了挽救这个失足少年,让他早日重返教室安心复习考试,多次辗转于被告父母和受害人之间进行调解,最终取得了受害人及父母的谅解,主动提出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栖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小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让于小江彻底走出这次犯罪的"阴影",不致于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取消参加高考的资格,宣判后,栖霞法院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于小江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如今的于小江又重新回到了教室,和其他同学一样安心进入了紧张的高考冲刺。
》》条文解读: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小侯评论:让少年犯"无痕迹"回归社会
我了解到,像于小江这样"个人犯罪档案"受到保护的少年犯,在山东栖霞共有6名。他们像正常人一样走向新生,重新开启了心中的梦想。无疑,这一切离不开栖霞法院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该院就开始对那些轻微犯罪的少年犯,将其"个人犯罪档案"严格封存,使他们"无痕迹"回归社会,以"清白之身"重走人生之路。
年少轻狂犯了罪,哪怕情节再轻微,也是人生中一大”污点”,这一污点或许会跟随档案影响其一生——在未来的考学、就业甚至择偶等,都会被旁人用“有色眼镜”观之。在我国对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探索革新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上述现状将得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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