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问:哪些考生在2013年具有保送资格?
答:“(1)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6)根据高等学校外语专业对生源的特殊要求,经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7)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8)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
82、问:哪些外国语中学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
答: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名单:
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
83、问:教育部对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教育部保送生办法的要求制订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全校公布。外国语中学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外国语中学须于寒假开始前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本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学生情况材料。
84、问:教育部规定哪些考生在2013年可以加分投档?
答:(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85、问:教育部规定哪些考生在2013可以降分投档?
答:(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86、问:教育部规定哪些考生在2013可以同等优先?
答: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7、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可否累加?
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88、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可否累计?
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89、问:什么是自主招生?
答: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创新、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需要,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在招生来源计划之外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荐,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90、问:教育部对考生志愿的填报有何要求?
答:考生志愿填报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规定。考生志愿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设计。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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