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种类:凡具有南开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南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迎水道校区 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00号;
泰达学院(包括物流管理、工业工程、会展经济与管理和国际商务4个专业)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
第三条 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四条 南开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南开大学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南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九条 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南开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南开大学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分数线。南开大学在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分数线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南开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南开大学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南开大学根据总分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具体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有附加分的考生,如附加分相同则安排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相同则安排录取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录取专业时不考虑照顾分。选测科目和等级以招生计划中公布的为准。在分数相同且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天津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的专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相同,再看获B的数目,以此类推。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南开大学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非通用语选拔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美术类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市、区)招办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第十一届“创新英语作文大赛”的优胜者,第一志愿填报南开大学,高考成绩达到南开大学在当地投档线,专业服从调剂,南开大学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在公布专业计划时,公布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专业。提醒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别要求。南开大学外语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南开大学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南开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开大学2013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咨询电话:022—23504845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nankai.edu.cn
南开大学网址:http://www.nankai.edu.cn
E-mail:zhshb@nank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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