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务员申论热点:食品安全

2013-06-19 11:46:27 申论热点公务员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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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管理热点问题。已成为媒体、民众和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相信这种关注,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备受重视。无论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怎么评价,被关注总是好事,积极意义明显。但是,仅停留在关注层面是不够的,还需要认真研究问题,并对相关体系制度进行改进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确保食品安全,造福众生。

  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制度,决定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效果。有了有效顺畅的体系制度,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不出大问题。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制度建设,不仅是重要的、基础的、长期的,同时也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制度建设应当着重抓好四大体系建设,即法规体系建设、标准体系建设、信息体系建设和监管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

  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涉及参与这些环节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涉及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多个执法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依法监管,有法可依。就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而言,虽然上有《食品安全法》,下有政府及其部门颁发的各类“红头文件”,但就其法制化和严密化而言,仍然是不足的。应当加强加快法规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尤其是加强对小作坊和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以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等。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的法定标准。建设体系完备、覆盖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没有标准,就谈不上食品安全监管;同样,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就不可能有有效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

  确立“不确定即风险”的安全标准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归纳起来无非三类:一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设备条件下可以确定安全的,二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设备条件下可以确定不安全的,三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设备条件下可以无法确定的。就人们生产加工的食品而言,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是属于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设备条件下可以确定安全的食品。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食品,则应当归入不安全食品标准范围。这种“不确定即风险”的食品安全标准原则,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是必需的,也是我们的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必须尽快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给生产者提供标准,给经营者提供标准,给消费者提供标准,更是给监管者提供标准。其中,尤其是以下安全标准更为当务之急:豆制品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安全标准,等等。这些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或者是安全标准缺失,是制约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的制度障碍,也是依法监管的制度障碍。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首先就是要解决制度障碍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运作环节。再好的法规体系和安全标准体系,如果缺乏有效顺畅严密的执法监管体系,实践运作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如何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监管体制的建设和完备。我们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上是流程监管或者分段监管体制。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其他食品生产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部门监管,综合协调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的是政府办公厅设有“食安办”,有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等等。

  就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而言,需要着力改进两个方面的问题:综合协调问题和补充监管问题。分段监管体制的特点,就是各管一段。这种体制必然要求增强部门的协调性,因此,强化综合协调功能就成为弥补这个体制不足的一项重要工作。由部门承担协调功能,其长处是有执法权力和手段措施可用,其不足是地位不够高,权威不足。由政府来协调,其长处是地位高权威足,其不足是没有执法权和手段措施,贯彻落实协调还得回到分段监管体制中去。如此看来,取两种综合协调长处于一身的办法,是提高综合协调的地位和权威性,并拥有执法权限手段措施。因此,“食安办”应当由政府负责,保证其地位和权威性,“食安办”的主要构成,应当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机构来承担,做到“虚实结合”,高位协调,执法权保证。

  分段监管是基本体制,但不应该是全部体制。就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分段监管基本体制之外,增加品种产品监管体制予以补充,以弥补分段监管体制的不足。

  二是监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备。从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看,总是反映出监管职责不清和扯皮推诿的事情,消费者反映没有人负责监管,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指责,政府协调付出很大行政成本。怎么解决这个分段监管的“副产品”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一是上游负责原则,二是政府确定原则。例如,生产加工环节,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没有疑问,也不需要协调。但生产厂家将食品运往销售点的配送环节该归谁监管,就会发生疑问。运输配送环节,不是典型的生产环节,也不是典型的销售环节,而是生产和市场销售环节中间的一个环节,相关部门都会推诿不管。但这个环节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又该谁负责监管呢?笔者认为应当确定由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管部门监管,即上游是生产环节,下游是市场销售环节,由上游负责监管,是体现生产环节的延伸,更为重要的是,上游环节能够和可能监管得住。就政府确定原则而言,实际上是指定管辖的一种方式,地方政府既然负责食品安全,在机制方面应当拥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在法定不明确和发生争议的时候,直接指定法定管辖部门和责任机构。

  三是食品安全制度的建设和完备。制度建设内容是丰富多样的。当前,应当更加注重加强准入制度、可追溯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准入制度。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配送、销售贩卖准入条件的资格制度。当前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销售贩卖,多是小作坊、小摊贩、小食店等,数量众多,规模很小,准入门槛较低,有效监管很难。从长远来看,培育食品生产经营大厂商是必由之路。在制度建设上,应当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引导企业和商贩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管。

  可追溯制度。任何食品的销售贩卖,都是源头生产加工的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首先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反之,一切生产加工的食品,最终都是要在终端进行销售贩卖的。除了对生产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以外,从市场销售终端建立可追溯制度,也是一个有效的源头监管措施。过去使用的发票收据之类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应当建立专门的可追溯制度,给所有进入流通市场的食品加注可追溯单据,标明食品生产地、生产厂商、仓储地、加工厂商、运输配送厂商、销售贩卖商家,等等。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即可通过可追溯单据,迅速查找上游源头。这样,既可以解决责任追究惩处问题,又可以防止有害食品继续流向市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发展蔓延。

  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鉴于各地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不平衡和不足的现状,应当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制定相应的信息系统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投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制度,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食品安全有效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监管机构经常抱怨,食品安全问题是媒体误报误写的结果,是消费者误解误读的结果,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也是事实。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是非常积极的因素。食品安全,不是监管机关单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是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管。只有人们积极参与进来,才能真正做到食品安全,也才能很好地解决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所以,提高监管有效性,接受社会监督,是必由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示、披露制度建设,告诉人们更多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让人们自己选择食品和监督食品安全。例如,食品原料添加剂构成公示,食品安全查处信息的公开,黑名单企业的信息公开,良好食品质量企业、有问题食品产地和厂商的信息公开,等等。让生产厂商明明白白,让经营商家明明白白,让责任明明白白,才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只有明明白白的市场,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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