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
原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1月1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元。2008年2月原告经劳动合同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还给原告。2008年4月后,被告到南京分公司工作,且被告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所以原告在2008年5月20日在公司内部网络上留言给被告,希望被告可以将劳动合同尽快交还给公司,但被告至今未交还劳动合同。现诉讼至法院要求:1、不予支付被告2008年2月11日至2008年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二、不为被告缴纳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145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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