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内容第十章知识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第三节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应收账款发生和收回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应收账款的发生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2.应收账款的收回
企业收回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减少,应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应收款项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证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科目---资产类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当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
计算当期应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公式如下: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按照相应的方法计算坏账准备期末应有余额-“坏账准备”科目已有的贷方余额(或加上“坏账准备”科目已有借方余额)
2.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
3.实际发生坏账时的账务处理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一般来讲,企业的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还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三)预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企业应当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直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二、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本科目一般应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应付账款发生的账务处理
(二)偿付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三、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
(一)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具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生产工人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
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二)发放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四、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二)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
五、借款
企业的借款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一)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二)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期末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
(1)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之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制度,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缺乏合理的配比,所计算的财务成果也不够正确,因此企业单位不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在权责发生制下,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虽然较为麻烦,但能使各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实现合理的配比,所计量的财务成果也比较正确。因此,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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