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1999年10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1994年6月,财政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试行文件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1996年,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电算化又专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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