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报考我市司法劳教人民警察职位考生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公务员局)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①10米×4往返跑,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上述两个项目测试次数均为1次;③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能测评问题以《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第十八条解释为准。
各项目的测评规则和注意事项考前向考生宣布。
二、体检、考察人员的确定
依据省要求,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折算,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名单见本站下载中心栏目)。
根据《报考指南》第十九条规定,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对部分职位考生放弃面试的,依据《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的要求,按以下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二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但超过1:1的职位,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三、体检
(一)体检组织与实施
报考武汉市市级机关(含所属单位)考生的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招录单位负责通知考生参加体检。
报考武汉市区级及所属单位考生的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并参与实施体检。
报考公安机关考生的体检,由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体检时间及地点
体检在2013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分批进行。具体时间和批次将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发布,请参加体检的考生注意关注该网站发布的消息。体检签到地点以招录单位电话通知为准。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中要求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
(四)复检和补检
对于需要进行有关项目复检和补检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血压、视力、心电图等项目需复检的,在体检当天当场组织集中复检。对其它体检项目需复检或补检的,由招录机关通知本人。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对于特殊阶段的女性考生,请于体检前向各组领队和医生申明,妇科体检项目可日后补检。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十八条解释为准。
复检和补检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五)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和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集合地点。到达后领取《体检表》并按要求填写、贴照片,交由各招录单位及所属区,然后由招录单位、各区集中将考生带往体检医院签到,考生《体检表》现场加盖印章后交到分组领队。
3、体检前一周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具体费用另行通知)。
6、体检结果由招录单位通知考生(各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
(六)体检纪律与要求
1、凡体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作弊处理。
2、从到达现场一直到体检结束,严禁考生使用手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并随同考生进入医院体检区域。
3、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未经各组领队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四、考察
(一)考察的组织与方式
体检结束后,由各招录单位(各区以区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组织考察时各招录单位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选派公道正派、责任心和原则性强、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考察公告。
考生在考察期间需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学历认证结果,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录用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二)考察要求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招录单位提供下列信息:
1、所有考生都须提供的信息是:
(1)个人档案现在存放地、家庭详细地址及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详细地址;
(2)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及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3)个人自传(自传具体要求见附件);
2、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校、院系及辅导员的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3、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招录职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五、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考生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二)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三)录用审批前,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从原职位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和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招录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全市录用审批工作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
附件: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公务员局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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