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協議書人李國彥(以下簡稱男方) 立協議書人楊淑杏(以下簡稱女方)
夫妻雙方個性不合,無法終老,今經雙方同意離婚,離婚條件如下:
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各自取回名下各自財產。
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不再負擔對方於婚姻關係中之所有法律責任。
本協議書所立之所有條款,均經雙方同意後簽立,如有違反約定之情事,須接受法律之處理。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由雙方偕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手續。
本協議書共計壹式參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外,另一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之登記手續(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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