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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